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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05:22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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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以及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是: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甘行政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七)及时清理、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八)办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本行业的业务知识;
(四)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五)经过专门的法制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行政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一年后的三十天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后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检查。
(四)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
(五)实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制度。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
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备案制度。下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冻结、查封、扣押、变卖相对人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组织或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八)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任务分解到所属各部门,各部门要逐项分解到各主管处、科(室),逐级明确责任,做到行政执法责任到岗到人,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严格考核。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引起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或限期改正。
(四)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五)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被监督机关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后的三十天内,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督查令的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工作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四)协调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六)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反馈和统计工作;
(七)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资格审查,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作全面或专题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给予协助,不得隐瞒、阻挠或刁难。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听取并受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周年实施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对前款行为的处理,如属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妨碍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正常的执法秩序,侮辱、殴打、围攻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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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三司〔2005〕435号



20050411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近期,中编办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批示,组织国防科工委、交通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部门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详见附件,下简称中编办9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中编办9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职责,健全船舶行业管理体系

  船舶建造质量是水上交通安全的源头。中编办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为此,各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履行好职责。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重视并做好该项工作。各地区应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调动各方面力量,强化责任制,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对于当前船舶行业管理职责仍未落实的地区,要在省(区、市)政府领导和编办的大力支持下,逐步建立健全地方船舶行业管理体系,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面情况

  了解掌握本地区船舶工业的全面情况,是实施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的前提。为此,各地区要在做好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统计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本地区规模以下船舶工业企业统计调查工作。根据当前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的急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重点了解本地区乡镇中小型船舶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充分利用好全国经济普查的机会,对本地区船舶工业企业做一次全面的了解,建立本地区船舶企业数据库。

  三、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与交通(海事、船检)、农业(渔政、渔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关系密切。各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动地方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区般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工作,使船舶企业和全社会广泛了解低质量船舶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危害,从而形成行业内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船舶建造质量的舆论氛围。近期,应以多种形式和方法在造船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一次以提高中小型船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已出台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禁止无图施工、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船用钢材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禁止船舶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取得船检、渔检合格证书交付业主使用。要充分发挥各地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大力支持各地工商和水上执法部门查禁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

  五、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长期以来,“滩涂造船”现象一直是困扰我国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顽症,屡禁不止。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争取早日实现依法监管;《船舶生产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评价要求》行业标准也将于年内颁布。当前,航运市场需求旺盛,“滩涂造船”现象又有重新蔓延的趋势,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一线查摸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在其他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专项整治,运用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务求取得实效,坚决堵住低质量船舶生产的源头。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更正的函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更正的函

产业[20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的规定,经审查核准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部分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进行更改,对产品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并撤销部分产品。

  现函告如下:

一、更正

(一)汽车生产企业

1.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02)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奥迪AUDI A6L2.4轿车
发动机型号
APS
APS 或ALG

2
奥迪AUDI A6L2.4AT轿车
发动机型号
APS
APS 或ALG


2.东风汽车公司 (目录序号03)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东风牌EQ6790型客车
外形尺寸:(高度)
2900
3170

2
东风牌EQ6790R型客车
外形尺寸:(高度)
2900
3170


3.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05)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SVW7183AGi上海帕萨特轿车
最大扭矩(N·m/r/min)
162/3500
168/3500

2
SVW7183BGi上海帕萨特轿车
最大扭矩(N·m/r/min)
162/3500
168/3500

3
SVW7183DJi上海帕萨特轿车
最大总质量(kg)
1835
1850

燃油消耗量(L/100km)
7.9
7.4

最高车速(km/h)
200
205


4.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06)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SGM7160SL型轿车
外形尺寸(mm)
4026×1608×1420
4056×1608× 1440

前悬(mm)
720
750

2
SGM7160SLX型轿车
外形尺寸(mm)
4026×1608×1420
4056×1608× 1440

前悬(mm)
720
750

3
SGM7160SLXAT型轿车
外形尺寸(mm)
4026×1608×1420
4056×1608× 1440

最高车速(km/h)
170
160

前悬(mm)
720
750


5.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07)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BFC6900型豪华客车
载重量或载客人数
27-33+1+1人
19-33+1+1人


6.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序号29)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DD6112H7S大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
(DD6112HQ)
DD6112H7

2
DD6112H8大型旅游客车
底盘型号
(DD6112HQ)
DD6112H7

3
DD6112H6CS大型客车
发动机型号
(WD615.61K11)
WD615.61K11、WD615.67A-6


7.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42)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SWB6105A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941A三类
SWB6941A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2
SWB6105HDP-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02CH
SWB6102CH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3
SWB6105HP1-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01CH1
SWB6101CH1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
SWB6105HP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01CH1三类
SWB6101CH1三类

底盘生产厂
底盘生产厂: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5
SWB6105KHP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01CH1三类
SWB6101CH1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6
SWB6105KP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941三类
SWB6941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7
SWB6105P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941三类
SWB6941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8
SWB6115CQ-3双燃料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QH
SWB6112CQH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9
SWB6115HP2-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三类
SWB6112CH三类

底盘生产厂
底盘生产厂: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0
SWB6115HP2-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D三类
SWB6112CHD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1
SWB6115HP2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三类
SWB6112CH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2
SWB6115HP5-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3D
SWB6112CH3D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3
SWB6115KHP2-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三类
SWB6112CH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4
SWB6115KHP2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三类
SWB6112CH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5
SWB6115KHP3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1三类
SWB6112CH1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6
SWB6115KHP5-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CH3三类
SWB6112CH3 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7
SWB6115Q-3型压缩天然气单燃料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112QH
SWB6112QH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18
SWB6962PC1型城市客车
底盘型号及类别
SHC6961C1三类
SWB6961C1三类

底盘生产厂
上海电车厂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8.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目录序号44)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NJ5046XYCF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
产品型号
NJ5046XYCF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
NJ5046XYCF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及底盘

2
NJ5046XYCF2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
产品型号
NJ5046XYCF2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
NJ5046XYCF2型依维柯防弹运钞车及底盘

3
依维柯牌(IVECO)NJ6716EJF型依维柯客车及底盘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7130×2400×2950
7220×2400×2950

接近角/离去角(°)
22.5/9.5
22/9.5

前悬/后悬(mm)
960/1990
1050/1990

4
依维柯牌(IVECO)NJ6756EJF型依维柯客车及底盘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7540×2400×2950
7630×2400×2950

接近角/离去角(°)
22.5/9.5
22/9.5

前悬/后悬(mm)
960/1990
1050/1990


9.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57)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DN6471-M轻型客车
VIN
LDNP18RJ
LDNH19RJ

LDNH10RJ
LDNM19YJ

2
DN6472轻型客车
VIN
LDNP18RH
LDNL19RH

LDNH10RH
LDNL19YH

3
DN6473轻型客车
VIN
LDNL17YP
LDNL19YP

LDNE17YP
LDNE19YP


10.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目录序号61)

序号
产品型号及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原内容
更正为

1
江铃牌JX1021DAX型厢式货车
外形尺寸(mm)
4920×1690×1750
4975×1690×1750

底盘型号及类别
JX1021DS
JX1021DSA(三类)

2
江铃牌JX1021DSAX型厢式货车
外形尺寸(mm)
4920×1690×1800
4975×1690×1800

底盘型号及类别
JX1021DS
JX1021DSA(三类)

3
江铃牌JX5023XYCDS型运钞车
外形尺寸
4920×1690×1800
4975×1690×1800

底盘型号及类别
JX1021DS
JX1021DSA(三类)

4
江铃牌JX5023XYZDS型邮政车
外形尺寸
4920×1690×1800
4975×1690×1800

底盘型号及类别
JX1021DS
JX1021DSA(三类)

5
江铃牌JX5023XYCDA型运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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