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5:53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

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常委会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

( 2007 年 9 月 27 日营口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一)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其他应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备案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含电子文本),制定的依据和说明等文件一式十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听证会情况等书面材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登记、分送、建档。办公室应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联合审查。

第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五)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六)是否有其他不适当应予纠正的。

第七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报送备案前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

(二)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内容不相符合或有抵触的 ;

(三)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予以撤销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 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职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 件有第七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职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 件有第七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结论。

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进入审查程序,并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应当召开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查,并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同意后,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形式送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转交办公室归档备案。

收到审查要求或建议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审查要求、建议提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意见或结论作出后,应在二十日内告知制定机关或审查要求、建议的提出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市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负责人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陕西财经大学、武汉大学经济学院、
广州高等金融专科学校:
为保证此次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卷领取
各考点单位须派两名以上同志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保监会中介部换领有关介绍信,并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
在考卷领取、运输、保存的过程中,如发生故意或渎职而造成的试题泄漏或试卷丢失现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考场纪律
(一)每一考场的考生人数不得超过30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守则》(见附件一),考生必须遵守《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见附件二)。
(三)各考点要组织足够的考试纪律检查人员进行考场纪律巡视,协助监考,维护考场秩序。
(四)考场监考人员在启封考卷之前必须仔细检查考卷包装是否已被非法启封,如发现考卷已被非法启封,监考人员必须及时向考点主考反映,并有权拒绝发卷。
(五)考场监考人员须在启封考卷后立即填写《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见附件三)所载有关考卷启封内容,并在考试铃响之后开始发卷。
(六)考场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严格考场纪律,对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一经发现舞弊行为,须将舞弊人员姓名、准考证号码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上予以登记,取消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场监考人员要立即将考试情况和考卷回收情况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上认真填写清楚,并分类将考卷装订、密封(封装工具及封条由各考点统一准备),经主考签章确认无误后,统一封存。
三、试题类型
本次考试的题型分为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和计算题四类。考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试题卷,另一部分为答题卷。单选题、多选题答案应填写在试题卷内,简答题和计算题答案应填写在答题卷内。
四、试卷的上交与成绩的公布
(一)各考点须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委派两名以上同志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将本考点全部试卷(包括空白及作废试卷),交至保监会中介部。
在试卷回收、上交过程中,各考点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发生场外舞弊行为,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及组织者的责任。
(二)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的阅卷工作由保监会中介部统一安排进行。
(三)考试采用100分制。试后不查分、不查卷。
(四)考试成绩由保监会反馈给各考点之后统一公布。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20分钟入考场。考生入场前,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考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是否齐全,考试前5分钟宣读《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并当众启封发放考卷。
三、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考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因印刷问题造成的考卷不清晰,应统一答复。
四、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如发现考试人员舞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中进行记录,取消相关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
五、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吸烟、阅报、谈笑以及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抄题、传题、做题,严禁将考卷携带出考场。
六、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宣布考试人员停止答卷,坐在原位,然后按照准考证号顺序,依次收取考卷和答题卡,检查无误后,准许考试人员离开考场。同时应将考卷、答卷如数装订、密封,填好《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并立即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七、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本考场。
八、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要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九、监考人员要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营私舞弊。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场纪律
一、考试人员不得携带除铅笔、钢笔、橡皮和简易计算器以外的其他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书籍、纸张和笔记本等。
二、考试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前,须由监考人员查验身份证和准考证,对号入座。入座后,应将身份证(军人证)和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随时查对。考试铃响后,考试人员方可答题。
三、考试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
四、考试人员不得就试题的答案内容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考试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或传阅他人试卷。对于违反纪律者,由监考人员在《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上进行记录,按作弊论处。
六、交卷后,考试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论。
七、考试时间终了,考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翻放于桌面,待监考人员收卷完毕后,安静离开考场。严禁考试人员将考卷或答卷携带出考场。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

( 年 次)
一、考卷启封、分发登记:
---------------------------------
| 日 期 | 月 日 时 |考场学校名称| |
|-----|--------|------|---------|
| 考 室 | |启封人签名 | |
| | |------|---------|
| 编 号 | |启封人签名 | |
|-----|--------|----------------|
| | |试题卷总数| | | |
|试卷总套数| |-----|---|签到参考人数| |
| | | 答卷总数| | | |
|-----|--|-----|---|------|-----|
| 实 发 | | 实 发 | |未发试题卷与| |
| 试题卷数| | 答卷数 | | 答卷数 | |
---------------------------------

二、考卷回收登记:
------------------------------
|回收试题卷数| |考卷回收人签名| |
|------|------|-------|------|
| 回收答卷数| |考卷回收人签名| |
------------------------------

三、考场作弊行为记录:
--------------------------------
| |
| |
| |
--------------------------------
四、填制要求:
1.本表应在考前启封、分发试卷和考后回收试卷时据实填写;
2.本表应由同一考室的两位监考人共同填写并签名。考试结
束后,应将试题卷、答卷分别装订、封存,并将本表粘贴
在封袋正面,同时将两端密封后上交;
3.实发试题卷和答卷应与实到参考人数相一致;回收试题卷
和答卷应与发出的考卷总套数相一致;
4.如有考试作弊行为请在“考场作弊行为记录”一栏予以登
记,并由监考人签字确认。



199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5月5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建立在平等、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和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和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与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法律规定,促进在文化、艺术、教育、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及体育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文化和文明并进行合作,鼓励和促进两国的文化机构、体育组织、大学、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和交流:
  一、互派教师、作家、艺术家、运动员和学生;
  二、互派体育、艺术团体和艺术家进行表演,并交流经验;
  三、相互举办对方的艺术展览和图书展览;
  四、相互放映对方的影片,演出对方的戏剧;
  五、相互交换出版物、视听材料和其他文化、教育方面的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并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互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与交流的物品、印刷品和艺术材料等的入境和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和(或)议定书,以确定其他方面的文化合作。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妨碍正在执行的协议和计划。
  本协定由缔约双方的全权代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吉列尔莫·贝德雷加尔·古铁雷斯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