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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47:56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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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监察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李至伦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局 长: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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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西部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日趋明显。但西部地区经济总量小,产品处于产业链低端,生产方式比较粗放,自我调整能力弱,目前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定、不巩固、不平衡。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是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国内需求、挖掘发展潜力、拓展回旋空间,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西部地区要坚定信心,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开放,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打牢长远发展基础

扩大铁路网规模。加强西部铁路客运专线、区际通道和“三西”煤运通道建设。强化既有线路扩能改造,加快神朔线扩能改造和兰渝、南广、贵广、太中银等一批重点铁路建设。开工建设西安至宝鸡客运专线、西安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等。

加快干线公路网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银川至武汉、西安至合肥等8条西部开发干线公路建设。开工建设连霍高速安西至星星峡段、库尔勒至西宁西部通道敦煌至当金山口段等重点公路。加强西部地区国省道改造,继续实施西部地区乡村“畅通工程”和“通达工程”,重点解决乡镇、行政村通公路和乡镇通沥青(水泥)路问题。继续开展农村乡镇客运站、农村公路渡口码头改造和渡改桥等专项建设。进一步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北部湾沿海港口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枢纽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加快推进西安、成都、重庆等区域枢纽机场改扩建,以及阿尔山、固原、吐鲁番等支线机场建设。完善干线机场功能,新开工建设一批支线机场,积极促进支线航空发展。

大力推进实施重点水利工程。继续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防洪工程建设,支持“润滇”、“泽渝”、“兴蜀”、“滋黔”等水源工程建设。加大四川都江堰、宁夏青铜峡、内蒙古河套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力度。开工建设四川亭子口、内蒙古海勃湾、西藏旁多等水利枢纽工程。

推进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西气东输二线、骨架电网、农村电网改造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西电东送电网。推进宁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建设,尽快竣工投产发挥效益。

加强城镇、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重庆、成都、西安等西部中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大力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推动西部地区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抓紧做好中亚、泛亚、南亚等国际运输通道规划研究。加快国家高速公路、西安—成都和重庆—贵阳—南宁等铁路通道以及中国至周边国家(地区)铁路通道前期工作步伐。推进陆上能源资源战略安全大通道建设。开展引汉济渭、重庆观景口、新疆布尔津河西水东引一期工程、卡拉贝利水利枢纽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组织实施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落实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补植补造和退耕农户培训等各项措施,解决退耕农户当前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做好荒山荒地造林工作。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加快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扩大实施范围,加强人工饲草地、牧区水利和棚圈建设,以建促退推动草畜平衡和舍饲圈养。

继续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扎实推进三北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建设、甘肃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甘肃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等重点工程。抓好黑河、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推动黄河、长江中上游水土保持和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加快编制祁连山水源涵养区、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大云南迪庆两江流域生态保护力度。推进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

强化环境综合治理。加大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黄河中上游、滇池等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继续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做好环境监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工业污染治理。深化第二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支持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淘汰和关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重点地区土地开发与复垦。推进灾区建筑废弃物等资源化。
三、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发展特色农业。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大力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一批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强四川成都平原、陕西关中平原、内蒙古河套地区、宁夏沿黄地区、甘肃河西走廊等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优质棉、糖料、油料、烟叶、水果、花卉、茶叶、蚕桑、马铃薯、畜产品、中药材、天然橡胶等生产基地建设,建成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陕西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甘肃天水航天育种示范区和广西、云南亚热带农业示范区建设。扶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高产业化水平,加强农业农村先进实用技术转化应用和科技服务。

推进工业优化升级。组织实施和认真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积极发展技术引领型产业,提高航天航空、现代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国防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规模和水平,推动陕西阎良民用航空、甘肃金昌新材料、四川成都生物、德阳重大装备制造等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优化发展资源利用型产业,促进能源化工及矿产资源加工业集约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成新疆独山子石化1000万吨炼油、100万吨乙烯项目,加快长庆、涩北等一批重点油气产能建设。逐步建设鄂尔多斯、塔里木、准噶尔、柴达木、四川盆地石油天然气的开发、综合利用和外输基地。进一步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在西部地区部署国家科技基础设施,继续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科研院所、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围绕西部地区面临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科技攻关。继续保持和加大对西部高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国防工业科技优势,鼓励军民结合、军地结合,支持绵阳科技城发展。

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区基础设施,积极发展自然生态旅游、乡村民俗旅游,培育和开发一批精品旅游景区线路。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及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业,着力发展文化、会展、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加大地方金融资源整合力度,大力完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到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扩大西部地区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

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发挥东部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优势和西部地区资源、市场、劳动力优势,引导东部地区产业向西部地区梯度转移。依托交通干线、枢纽,选择一批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城市开展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试点,推动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园区和东西部地区互动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严把产业政策关、环境保护关和资源集约利用关,防止落后产能向西部地区转移。研究制定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国家审批、核准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

四、加强民生工程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国有林区(场)、垦区、矿区棚户区、城市棚户区以及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的改造力度。扩大游牧民定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加快完成边境一线地区茅草房、危房改造。推进边远地区乡镇教师、医务人员周转房建设。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取消公益性建设项目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西部地区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到2010年基本实现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建制村通公路。加快发展小水电代燃料及农村沼气。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西部地区大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继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落实对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的措施。加大整村推进力度,提升产业化扶贫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移民扶贫工作,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扶贫开发,加大对特殊类型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办法。

做好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在总结四川南充、甘孜和甘肃甘南等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县(市),扩大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范围。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雨露培训计划。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提高非农收入。
五、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优先发展教育。进一步普及巩固九年义务教育,继续支持并尽快完成西部地区剩余42个县的“两基”攻坚任务。争取3年内基本解决农村“普九”债务问题。支持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继续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大危房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基础能力建设,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有1所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支持高等教育发展,逐步提高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的高考录取率。

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县医院标准化等医疗卫生专项建设经费中给予西部地区更大倾斜。大力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受益程度。加强重大疾病、地方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加快妇幼卫生、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稳定低生育水平,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

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西新工程第四期、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流动舞台车和农村电影放映等工程建设,提高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级标准。做好西部地区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大遗址保护,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等建设。加强抢救性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工作。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努力提高就业水平。进一步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加大人才开发力度。进一步完善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体制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一批农村实用人才、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等西部开发急需的各类人才。鼓励和支持设立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西部人才开发资金渠道。积极引进智力,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西部地区创业。增加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对长期坚持在基层工作的教师、医务人员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师、医务人员给予资助。完善干部交流机制,引导人才向西部地区流动,鼓励社会志愿者到西部基层服务。

六、统筹区域发展,积极培育经济增长极

推动重点经济区率先发展。积极推进成渝、关中—天水、广西北部湾等重点经济区成为引领和带动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加快重庆、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步伐,推动关中—天水经济区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支持西安建设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推动广西北部湾地区开发开放,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积极推进广西钦州、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建设。研究设立西安陆港型综合保税区的可行性。开展成渝经济区、陕甘宁革命老区、内蒙古呼包鄂、新疆天山北坡等重点地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进跨区域城市一体化建设,加快成渝城乡一体化以及西安—咸阳、乌鲁木齐—昌吉等城市一体化进程,引导各类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

引导资源富集区可持续发展。抓紧在青海柴达木、内蒙古鄂尔多斯、四川攀枝花、新疆准噶尔、贵州六盘水等资源富集区开展循环经济区试点,推进资源有序开发。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力度,形成一批能源、矿产资源重要接替区。加快甘肃白银、宁夏石嘴山、云南个旧、陕西铜川、重庆万盛区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研究制定资源富集区可持续发展指导意见。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西藏、新疆、宁夏以及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贵州南部、广西北部、云南东部以及新疆南疆三地州、武陵山区、川北地区、甘南地区等集中连片特困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探索开发模式。支持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劳务输出对口支援工作。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的扶持力度,扶持一批特困人口集中的民族自治县发展县域经济。进一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组织编制边境地区开发开放规划。增强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重点解决好革命老区的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突出问题,鼓励依托能源、矿产、农业、红色旅游等优势,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开展《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推动重点边境城镇跨越式发展。加快重点边境口岸城镇建设步伐,完善边境经济合作区功能,扩大边境互市贸易规模,提高出口加工水平。积极推动广西东兴、云南瑞丽、新疆伊宁、内蒙古满洲里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合作,建成沿边开放的桥头堡。
七、深化改革开放,构建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

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强化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构建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先期在青海“三江源”等大江大河源头区、生态位置极为重要的区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进一步完善西部大开发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

加强东中西部地区互动。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机制创新、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东中部地区设立各类区域合作专项资金,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推动东西部地区共建长期稳定的能源及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建立和完善各类跨行政区的区域经济协作组织和行业性组织。继续建设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西部国际博览会等东西部地区互动平台。积极推动东部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形成东中西部地区协调互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开展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加大引进国际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力度,提高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支持国际资本通过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区域合作组织的平台作用,广泛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建立中亚投资经贸合作示范中心,加快霍尔果斯国际合作中心、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大力发展边境贸易,积极探索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的新模式。

八、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全面完成规划任务

全面推进民生工程恢复重建。实施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优先保障灾区群众的住房建设,200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任务,全面启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抓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重视解决边远贫困地区群众的困难。

加快基础设施和产业恢复重建。优先安排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县乡公路客运站、通信、电网和供电设施等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和新建城镇水源工程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做好受损堤防、水库的除险加固和堰塞湖治理,确保汛期防洪安全。结合群众就业推进产业重建,加快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产品市场恢复,促进旅游业振兴。

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切实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财税、金融、土地、环保、产业等方面政策。统筹用好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国外优惠紧急贷款、企业自筹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完善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做好项目、资金、物资等衔接工作。完成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和完善,开展灾区长期稳定发展规划研究。

九、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组织保障

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资金投入要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逐步增加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投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恢复重建等领域,增加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通过政府投入带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狠抓政策和工作落实。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落实好各项任务。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做好综合协调,完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西部大开发的重大问题,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74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地震局《嘉峪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嘉峪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适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水力、火力、风力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铁路大中型站的候车楼,机场及其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大型工矿企业建设项目;
(五)城市的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指挥中心和医院、疾控中心、血站的重要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超限高层工程,学校、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和教学科研实验楼等人口密集场所的重要建设工程;
(六)国家或者省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八)横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
(九)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
(十)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设工程;
(十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十二)省人民政府认为对本省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需要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审定的工程项目具体按照《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局备案。
市地震局负责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的备案。
第十条 市地震局在收到备案申请表后,应当对资质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书、单位营业执照、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范围和工作等级等进行审查。
对于审查合格的,应当予以备案。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应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经审查不予备案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四)转借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评审或审核。
第十三条 市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的委托,可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地震局作出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没有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其承担。
第十六条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没有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设计、施工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市地震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地震局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工程建设抗震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并分别由市地震局和市建设局确认。
第二十条 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论证阶段,持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情况、规划部门批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地震局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或审批;
(二)经市地震局认定为一般建设工程的项目,可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地震局负责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
(三)经市地震局认定为《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附表1和附表2所列以外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持建设项目规模情况、规划部门批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审核或评审意见,到市地震局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地震局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送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存在重大错误需进行较大修改的,审批时限以收到修改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市地震局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地震、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二十四条 市地震局对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结果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备案等行政审批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地震局依据《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地震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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