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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09:41  浏览:9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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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南省商业贸易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有关与毗邻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保证我边境省(区)与毗邻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问题。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合同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的外经贸委(厅、局)审核。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凭各省(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的批文、项目合同、《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办理《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边境外经企业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外经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的审批问题。
(一)边境外经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须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实施前报部合作司,由合作司研究提出意见后转对外贸易管理司(以下简称贸管司)审批。报批材料包括:
1、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报告;
2、经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批准的项目意向书或合同;
3、进口商品清单和数量。
(二)边境外经贸企业凭贸管司下达的进口配额或限量登记额度的批文向其所在省(区)的外经贸委(厅、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商品登记证。
(三)边境外经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进口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须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经合作司对其项目进行审核后,由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以下简称机电司)办理进口审批手续。进口单位凭机电司发放的《配额进口证明》向许可证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及《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合作司、发展司、贸管司、机电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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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2008〕3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阜阳市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范围

(一)内资:指市外境内投资者(含我市在外创业返乡投资人员)来我市投资兴业资金及其他资产对我市的投入,包括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和已在我市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外资: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及其它涉外资产对我市的投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和外商其它投资。

以下项目不予统计:1.地方和部门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建设债券、扶贫救灾资金以及物资、设备等;2.电力、电信、邮政、移动通信、联通、铁通、石油、石化等中直、省直企业,因其业务自主扩张需要,在我市投资设点扩大规模的投资;3.由国家、省交通公路部门规划、投资建设,经过我市境内的道路、桥梁等项目所使用的资金;4.在我市投资的市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5.从县市区迁往开发区、或由开发区迁往县市区、或在县市区之间迁移的已统计认证过的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6.未经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污染项目;7.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00万元的项目;8.国家和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各类基金会等捐赠的款物或通过省级相关部门转发的各类捐赠款物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捐赠的款物;因特殊突发事件遭受损失而接受的捐赠款物。

二、统计依据

(一)实际到位的内资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和市外投资者实际使用的建设资金为证。

(二)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数额计算。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市投资的,以原购货发票及其它有效证明或招商引资统计认证小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出具的评估结果计算。

(四)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资须由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且以市商务办公室报省商务厅认可的数额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有关部门的批件和财政部门拨出的单据为准。

(五)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

(六)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其应汇出境外的利润来我市再投资的投资额视为境外资金,以该三资企业属地的外汇管理局的证明和我市有关银行出具的证明计算。

三、统计材料要求

(一)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须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内资到位情况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每月月末将本月外资到位情况报市商务办公室。报送时需附下列材料:

1.《阜阳市引进内资项目情况表》;

2.《阜阳市引进内资项目统计表》;

3.《阜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

4.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代表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该企业的印章;

5.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6.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买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者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7.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付凭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已建成面积等材料;

8.种植养殖类等项目,提供原购买种苗发票复印件;

9.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超过25%。

10.无偿捐赠的,提供捐赠款物证明、捐赠者相关材料和受赠单位及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11.本市户籍人员返乡创业的,需提供其在外地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作为出资人的验资报告等在外经商办企业的证明材料。

12.项目的引荐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只有1个,指第一次牵线搭桥并跟踪服务者,确属多家共同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中介人(组织)登记表时提供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意见书。

(二)引资成功的项目,引资单位和项目实施地所在单位均可统计为自己招商引资的实绩,但不得重复计算。引荐资格的确认以投资商意见为主要依据。投资商意见表达不具体、引荐者协商不一致的,原则上根据其到位资金总额,在对该项目进行首次统计考核时,一次性按70%的比例统计在引荐单位的名下,30%的比例统计在项目实施地单位的名下,后续投资引荐单位不再参于分割。自行协商意见一致者,以协商结果为准。属于奖励项目的奖金原则上由引资单位(个人)获得。获奖单位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不得低于获奖总额的50%。

四、统计数额认定

(一)招商引资统计认证工作,由县市区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认证小组,对市直单位上报的项目和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工业项目进行认证。其它项目由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组织认证,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报市招商办备案,市考核认证小组按不少于项目总数的30%予以抽查复核。市考核认证小组核查的结果,经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从事各类矿产资源开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减半认证为引荐单位的任务。

五、统计上报方式

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利用内资情况报送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利用外资情况报送市商务办公室,并抄送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备案。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每月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于当月5日前将上月数字汇总后在《阜阳日报》公布。

严禁上报数字弄虚作假,对于故意上报虚假数字情节严重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 长:何宁卡

2013年1月24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及相关税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融资或其他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管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本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计价依据。

(三)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规范监督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从业行为,建立相关诚信体系。

(五)跟踪和监管工程中标后工程造价活动。

(六)调解工程造价纠纷。

(七)其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国家、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本市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本市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编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人工、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相关费用按本市标准执行。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人工、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编制办法和发布的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招标时还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 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做到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下同),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相关概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施工图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中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省综合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市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的,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每个支付期间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工程进度款。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当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高于国家、省标准的,应将增加的工程造价计入招标控制价和结算内,并在合同中明确。

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项目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并应当单独列项,按照规定标准计取: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规费。

(三)税金。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中标后工程造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名的,可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企业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还应当加盖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承接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造成工程造价被抬高或压低幅度超过5%。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四)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到位、分支机构设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到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1998年6月7日施行的《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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