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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军事司法机构发展动向/李贤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53:41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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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军事司法机构各异,主要有“大部制”和“小部制”之分。“大部制”承担广义上的军法任务,如英、美等国,主要由四个分支构成:“行政分支”、“军事事务分支”、“法律咨询服务分支”、“军事司法分支”,集军队立法、审判、检察于一身。“军事司法分支”仅是军法系统的小部分。所谓“小部制”是指军事司法队伍只担负军事审判、检察、调查任务,目前欧洲大陆各国属于这一类。

美国没有专门的军事检察机构,军事检察的职能由军事指挥官和军内设置的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军事审判体制系三级三审制:第一级是军事法庭,第二级是军事复核法院,第三级是军事上诉法院。

英军自1666年开始设立总军法官办公室,总军法官由国王专门颁发证书予以任命,对英陆军和皇家空军有司法管辖权,皇家海军单独设立海军法官。此外,军法署在伦敦的办公室还设有一个负责保存程序记录的登记处,由一名书记官负责,该书记官同时也是总军法官办公室的主管。

德国军队调查者发现军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他应该将案件提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由其展开普通的刑事调查。在普通刑法典之外,还存在特别军事刑法典。触犯这两种刑法典的军人,都将受到普通刑事法院的审判。地方普通法院专门设立军事审判庭,受理军人犯罪案件。

法国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对军事审判享有终审权,军事司法权统一于国家司法权。和平时期军人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战争时期,法国设立战时军事法庭,它由高等军事法庭和国土三军法庭组成。

西班牙军事法庭分三级设立。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庭行使军事司法的终审权。中央军事法庭是国家在军队设立的最高审级的军事审判机构。区域军事法庭属于军队建制的第二审级的军事审判机构。

瑞士军队设立区域军事法庭、军事上诉法庭和最高军事法院三级军事审判组织。最高军事法院是最高级别的军事审判机构。对于批准的上诉,最高军事法院不参与案件的具体审理,而指示下级有关军事法庭按其确定的指导方针作出新的裁决,从而保证军事犯罪案件完全在军内解决。

俄罗斯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独立行使军事司法权,只服从俄联邦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不受任何地方和军事机关的干涉。俄罗斯军事法院的设置与军事检察院的设置相对应,为三级制,即卫戍区军事法院、军区(舰队)军事法院和俄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厅。俄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和上诉委员会,可根据上诉和异议书,受理军事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

以色列由军法署署长办公室和军事审判法庭组成军事司法体系。军法署署长办公室由军法署署长和军法官组成,下辖军事检察官和军事辩护两个办公室。

泰国的军事法院分为初审军事法院、军事上诉法院和最高军事法院三级。初审军事法院分为省军区军事法院、战区军事法院、曼谷军事法院和军事单位法院4种。军事上诉法院属于军事系统二审审判机关。最高军事法院是军事系统内部设置的最高级审判机关,主要受理被告军人不服军事上诉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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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

翁叶涛


摘要:本文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种类及表现形式,探讨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及前景问题。

关键词: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构成;相对人;抗辩权


一、表见代理概念

  在我国法律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中都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表见代理乃是学理归纳所得,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表见代理的概念及解释都是很不一致的, 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我国民法学界存在两种认识:一是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将表见代理定义为:表见代理是因为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令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亦即无权代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二是认为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际上并未被授权,或虽有授权但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仍使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质的区别,应为有权代理。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不全面,观点一虽然认定了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归于本人承担,即在法律上拟制为有权代理。但其忽略了某些事实或法律上的状态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形成的因素,如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也可构成表见代理的成立因素。且对相对人主观上的善意且无过失这一构成条件未予指明。观点二认识到了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实际上未被本人授权或虽有授权但行为人超越了授权范围亦即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且认识到了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归于本人承担。但该观点没把相对人需具备善意且无过失这一必备要件涵摄其中,以致使某些相对人会带有恶意或根本就不会去认真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问题,如对自己不利,就认定为无权代理,如认为对自己有利,就认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是表见代理之弊。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因为无条件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任意地无限制地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因本人的行为或某些事实或法律上的状态造成了足以令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为的民事行为,而实质上本人并未授权于行为人代理权,法律拟制该行为人的行为为有效代理行为,本人须对之行为后果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表见代理虽实质上是属于无权代理,但其与狭义无权代理是有根本区别的。狭义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且不能充分表现代理要件者。二者的主要区别可概括为如下几点:
  首先,二者的法律效力归属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在没有被本人事后追认,本人不承担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此,法律为本人的合法权益作了充分的保护。而表见代理则不同,如本人事后追认,则转变为有权代理,如不被本人事后追认,本人也需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法律在此是着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便捷。
  其次,二者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和相对人都有过错也能构成狭义无权代理,而表见代理的构成则要求本人可以有过错也可以无过错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最后,本人追认默示的法律效力不同。一般情况,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向被代理人发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间内未作答复,法律则被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行为人有代理权。例如,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未经本人授权而代理本人行事,事后相对人要求本人追认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本人在合理期间内并未答复,那么法律则视为本人拒绝承认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对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未作明确的否认,法律上则视为被代理人默认行为人有代理权。例如,本人明知他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相对人要求本人确认其有代理权时,本人不加以制止和否认,则法律上视为本人默认行为人有代理权。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理论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本人的主观过失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来划分,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分;一类是以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唯一,又有一元论和多元论之分。下面介绍下两大类观点的情况。

(一)表见代理的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单一要件说注重客观方面,只要具备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且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但相对人主观上必须善意且无过失,就构成表见代理。该种观点较易操作,免除了审查不易认定的本人过错的程序,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双重要件说主张:除了具备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这一要件。双重要件说较单一要件说更为严格,首先,需有本人的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其次,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在该观点中,本人就必须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负责任,无过错就不负责任。所谓过错是指本人的过失,主要是指本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然预见却未避免,导致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如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同时,相对人也应该是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这就意味着相对人负有谨慎的审查义务,如相对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未作必要的审查而成立的无权代理行为,则不属于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一元论与多元论

  一元论主张,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唯一构成要件。该观点主要是强调相对人的主观要件,只要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而不要求其它条件存在与否,都一概认定该条件下产生的无权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
  多元论主张表见代理不仅需要一般的表面要件,而且还需特别要件。表面要件是指:第一,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第二,无代理权人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所代理的行为不违法;第四,无代理权人的行为有相对人存在。特别要件为:第一,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第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无代理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可见,多元论将构成代理的形式要件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
  以上两大类观点都有不足之处,单一要件说和一元论都过分地强调相对人利益,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则不分具体情况如何均构成表见代理,这对本人明显不利。而双重要件说和多元论对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日益发展的经济贸易往来。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身份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关系、同一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雇佣关系、夫妻关系等;口头表示但未实际授权;委托他人保管的公章或盖有公章的合同书未及时收回等。尽管代理人没有得到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都能根据表象而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些表象都是因本人的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与本人有法律上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导致第三人“确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二、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有串通行为或者明知是无代理权,那么相对人的行为就不符合善意且无过失条件,显然也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为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须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无权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行事、所代理行为不违法、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三、表见代理的种类及现实表现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6号),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申请参加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必须具备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资格。

  二、评估程序

  (一)申报学校按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附件1)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评估表,并将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附件2)和评估表等材料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成专家评估小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达到950分及以上学校的有关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函;

  2.学校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

  3.申报学校和省级专家填写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

  4.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5.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认定复印件;

  6.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汇总表》(附件3);

  7. 省级专家组评估报告(附专家名单、投票及签名);

  8.学校针对省级专家组初评意见的整改方案。

  (三)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由国家级督导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拟定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并报送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五)拟定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

  三、复评要求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应按照《关于推进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2号)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复评工作以《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为依据进行,复评程序参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程序进行。

  经过复评合格的学校,继续保留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复评不合格的学校,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因故两年不招生的学校也将被取消资格。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作为推动技工学校改革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在评估工作中,要严格掌握评估标准,使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本地区真正起到培养技能人才的骨干和示范作用。

  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

   2.《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

   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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