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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张?┮?/title>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3:03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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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通说认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于本罪的客体理论界有一定争议,笔者把盗窃罪的客体认为是所有权有局限性,违背我国定罪四大要件(构成犯罪的四大条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但不能解释是“一个物品租给别人使用,但是所有权人将该物品窃取过来”现实实践中该所有权人一般也是按照盗窃罪论处的,但是中国刑法中,所有权人不能侵犯自己的所有权,并非构成盗劫罪,如果所有权人想故意隐瞒承租人物品被自己盗走的事实,反而请求承租人还返原物,笔者认为构成第266条诈骗罪,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有部分学者主张所有权及本权说的,但是也不能解释违法占有,甲偷一辆汽车,未登记,并占有使用,按照民法理论,汽车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乙之后将汽车再盗劫,不符合客体所有权及占有说。日本二战以前判例主要采取本权说小野清一郎,二战后为占有说([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这个主要与社会中的情况而变的,二战以后日本国内不太稳定,出现侵害他人财物比较常见。目前日本有新生一种学说 (平野说——是由平野龙一提出的一种修正说, 又称为“平稳占有说”)。 认为盗窃罪无疑是占有,但是将租赁给他人东西,未到期秘密取回,就属于侵犯平稳占有,我觉得平稳占有说值得大家商榷 。

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但是例如“妇女早上到菜市场买鱼,左边的鱼6元一斤,右边鱼5元一斤,妇女打算买了一斤5元的鱼,但是妇女趁卖家不注意,将价格为6元鱼几条放在袋子了,然后让卖家来计算价格”。这个案例我们从性质上分析,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笔者认为构成诈骗比较合宜,虽然妇女是趁其不备,但是主观方面即有告知购买鱼种的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部分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性质是符合诈骗罪。例如“ 张三有一个真宝石,李四刚好是一个鉴宝专家,一天张三拿这个宝石拿去李四那里鉴别,李四对张三说这个宝石是假的,市场上到处都有,很不值钱,张三一听以为真的,立刻将该宝石抛弃了。之后张三走后,李四高兴将宝石拿起”。有部分学者认为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该行为是符合我国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目前几个问题学界比较有争议,一个是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如何定型,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持盗窃罪认为死者可以占有身上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身上财物,构成侵占。笔者认同盗窃罪,因为死者财物不是代为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更不是埋藏物。死者只是一种消极占有,死后被继承人发现,继承人合法占有。“魏某系河南省某县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储蓄会计,刚过而立之年。2005年9月4日上午,储户贾某同其女儿李某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存款,李某将所存5000元现金和一个活期存折交给储蓄专柜出纳王某,存折内夹有两张定期存单,金额分别是5000元、2000元;户名为贾某、李某。王某接到存折后,将存折连同存单交给会计魏某。魏某办完业务后,将发生业务的存折交还贾某,将两张定期存单留下。贾某、李某走后,魏用电话通知其弟,让他找人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取款,其弟找到其女友刘某,2005年9月4日10点44分,刘某在不知存款单真正来源的情况下,持魏某拿来的存单,以贾某的名义将款取走,本息共计5089.12元,所取款交与魏某。另一张定期2000元存单因未到期需凭本人身份证支取,被魏某撕毁扔掉。魏某得款后,还以其子名义将5000元存入本营业部储蓄专柜。当日下午3点,李某等到该营业部挂失两张定期存单,魏某明知而未向李某等退还(钱物)。9月28日检察院以涉嫌侵占罪将魏某批准逮捕”。有人认为构成诈骗,有人认为构成盗窃,我认为银行类与用户之间有一种安全保管合同,只要未离在营业柜台上,银行应该保管好相关的凭证,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物人应当理解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较为合宜。遗失物在理论界也有相当大的争议,笔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区别对待,无论我国的之前立法草案上看,还是特征上看,遗忘物较容易被权利人找到,遗失物则不然。遗失物应该用民法调整,一般为不当得利。

实际中的案例往往表面是兼多中罪名,但是应当从立法角度,罪名的构成要件,保护社会中的关系角度上分析,到底是维护什么,这个刑法才是所要讨论的。侵占罪是我国适应社会发展所设立的一个罪名,在实务的还往往会造成拒不交在时间上问题的争议,这个笔者认为应具体在一审审判起诉前交上全部才合宜,部分交上,只要自诉人撤去自诉,不应当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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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4〕117号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
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
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三
区预算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186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
督条例》,结合三区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区管委会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根据市
人民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具体负责编制本功能区预算、决算
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的
调整方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定三区预算、 决算草案,可以改变或
者撤销三区管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授
权市财政部门具体提出三区预算、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核意见,监
督三区预算执行。三区预算、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财政
部门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
准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的同时,一并附报三区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三区管委会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
前,将本功能区预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
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预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
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审定三区预算
草案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五条 三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
案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支出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分项编制
说明;
  (四)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情况;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项目结转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
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是否符合全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预算安排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是否有
利于资源合理配置,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是否与三区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安排是
否合理;
  (六)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三区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在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本级预算草案连同
三区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进行初
步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区预算后30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预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
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三区批复
的部门预算,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三区的预算支出, 应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
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用途;在预算执行中发
生收入或支出变动,确需作出变更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
准。
  第十条 在三区预算执行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
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三区
管委会应在当年8月31日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
府审定。
  第十一条 三区用超收财力和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 应当
编制超收收入和预备费使用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三区管委会应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
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四)重点支出项目的支出情况;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 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市财政部门
或市审计部门对三区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调查,有
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决 算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 三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编制决算
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45日
前,将本功能区决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
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
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审定三区决算草案
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者市人大常委会
批准的调整预算完成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超收
收入的使用情况以及财政退库情况;
  (五)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三区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在市人大常
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
将市本级决算草案连同三区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
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三区决算后20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决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决
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三区管委会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及时提供
真实、完整的预算、决算草案以及预算执行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隐瞒、虚报。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区预算管理活动的监督检
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三区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
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此次地震强度大,波及面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江苏、北京等省区市普遍有震感。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尽快抢救伤员,保证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温家宝总理赶赴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12日晚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听取地震灾情汇报,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中央决定成立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全面负责当前的抗震救灾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地震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

  中央强调,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灾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即作出反应,及时调度灾区有关情况,紧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投入抗震救灾。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投身于抗震救灾各项工作中。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要紧急行动起来,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主要负责人要站在抗震救灾的第一线,高度负责、靠前指挥,强化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受地震影响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业要加强与当地地震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震情预测预报,有针对性地组织排查、分析地震灾害可能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造成的危害。受灾情影响的各类生产企业,特别是煤矿、化工厂、油气井等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停产撤人,在灾情解除前不可贸然组织生产作业;对于地震灾害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生产经营设施、场所,要加强巡回检查,跟踪监控,确保万无一失。恢复生产前,要认真排查各类隐患,加强对抗震设防状况的核查,发现不符合防震减灾有关规定、标准的,要认真进行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加固设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并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经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要根据本次地震活动的强度和特点,针对地震造成的供电系统中断、通风系统破坏、瓦斯积聚、矿井水上升、巷道变形等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特别是在因地震停电造成通风系统失效的情况下,要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引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要认真全面评估本次地震后矿井涌水上升的速度,重新制定合理的撤退路线和指示图标,完善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井下安全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安全撤离;遭受严重破坏的巷道和井下所有在用巷道要及时进行维护,确保安全畅通。要组织对辖区内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供电、通风、提升、瓦斯排放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停产整顿,经整顿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

  四、强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控措施,确保安全

  非煤矿山要加强尾矿库坝体的检查和维护,严防垮坝事故发生。加强地下矿山的监控,对因地面塌陷造成采空区的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同时,要加大提升、通风、排水和巷道等环节的检查,严密监控井下水位,防止淹井等重大事故。要加强露天矿山边坡和排土场的巡查,防止发生垮塌和可能引发的泥石流灾害。要加强输油气管线的检测,检查阀门、压力容器有无破坏、泄漏,管道经过的地质构造带有无坍塌危险,一经发现要及时治理;对含硫化氢的站场、集输管线、净化场等要派员驻守,防止管线遭受破坏,引发次生事故。

  受灾地区涉及液氯、液氨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防止物料外泄,造成危害。灾区及灾区周边地区仍维持生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亲自带班,加强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罐区、库房等重点部位实行专人监控。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沿线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铁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以及电力、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综合治理,做好灾后重建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加强应急救援,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严格执行值班备勤制度,做好救援人员、装备准备,确保及时接警、迅速出动。各级安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提前通知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和有关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保管和生产单位,并保持通讯畅通。要按照上级要求和事故救援需要,及时有力地协调、调动相关队伍、专家、装备、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并要切实做好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加强与地方相应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应急预案衔接,保障包括供电、供水、通讯、医疗卫生、交通、供热、供气、生活生产物资供应、消防、矿山救护等在内的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转,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果。

  六、强化值守,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做到24小时值班,并保证一位领导在岗带班,抓好工作协调。要切实加强信息调度,及时掌握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受灾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险情,要在报告当地政府,组织救援的同时,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七、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信谣,不传谣,保持思想稳定、队伍稳定、工作有序,及时有效地做好灾情的应对防范工作。要教育和引导全系统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受灾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全力以赴,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发扬不怕吃苦、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精神,深入一线,身先士卒,以实际行动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而奋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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