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商检局 经贸部轻工业部 农业部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2年5月30日 国家商检局 经贸部轻工业部 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玩具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管理并且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种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商对外经济贸易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后于实施前三个月公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出口玩具必须取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外贸经营单位方可收购。商检局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
第二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考核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出口玩具,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口玩具样品必须按照《出口玩具型式试验规则》(见附件一)试验合格;
(二)出口玩具的生产企业要按照ISO9000标准系列建立质量体系,经质量体系评审小组按《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试行)》(见附件二》评审,总评分达到四百分并且第一点二项达到第五十分,第二项达到七十五分,第五项达到八十五分。
第五条 出口玩具型式试验由国家商检局考核合格的商检局实验室和国家商检局与轻工业部共同认可的社会实验室负责。
第六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审由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组织的质量体系评审小组负责。
质量体系评审小组一般由三人至五人组成。其成员必须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获得评审员资格。
第三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第七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向商检局领取空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一式四份,填写后联同其它有关资料报商检局。
第八条 商检局接到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发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不符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改正。
第九条 商检局负责对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进行抽样、封样,由该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将《封样单》(见附件四)、样品及有关资料送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 承担试验的实验室在收到《封样单》、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天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一)款的要求完成型式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五)送封样的商验局和生产企业。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由商检局向企业发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半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商检局收到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质量体系评审小组,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四条(二)款的要求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完成评审。评审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企业。
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的,由商检局向企业发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七),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半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经型式试验和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均合格的出口玩具,由商检局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共同审核批准后,由商检局向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由商检局分送企业、主管厅、局各保存一份。商检局将企业名称、地址、获证产品种类和证书号每半年向国家商检局备案一次。国家商检局将获证企业名录分批通告轻工业部、农业部和经贸部。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对型式试验结果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复审,复验、复审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商检局和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对获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连续生产达两年的出口玩具,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五条 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生产地点或企业名称改变时,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每年向商检局和主管厅、局报告出口玩具质量情况、生产技术条件重大变化情况、国外退货、索赔和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可以向商检局重新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商检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该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满,获证的生产企业不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的,由发证的商检局注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已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玩具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的商检局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一)国外客户对出口玩具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一年内两年要求质量索赔或退货,经查明系生产企业责任的;
(二)半年内出口玩具经商检局检验,一次检验批合格率低于百分之八十,或者连续五批不合格的;
(三)商检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款的要求,责令其改进仍无效果的;
(四)掺假作伪或者涂改商检单证的;
(五)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
出口玩具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由发证的商检局注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冒用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由商检局设收非法证件并依照《商检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空白的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封样单、质量体系评审表等由各商检局根据统一格式印制。
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由四部分组成,即、年号(公元年号之末尾二位数)、商检局地方简称、产品种类代号(WB:布绒玩具;WJ:机械玩具;WS:塑料玩具;WD:电动玩具)。证书序号(四位数)。如91京WB0001,即一九九一年北京商检局颁发的布绒玩具第一号出口质量许可证。许可证号由各商检局按产品种类分别顺序编号。
第二十一条 负责出口玩具型式试验和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并对生产技术和工艺文件等保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1992]价费字210号《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方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局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的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对在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等工作中,不执行各项制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误的人员,由国家商检局或各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补充,修改及解释由国家商检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一、出口玩具型式试验规则(试行)
二、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试行)(略)
三、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申请书 (略)
四、型式试验报告 (略)
五、国家商检局出口玩具型式试验封样单 (略)
六、样品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书 (略)
附件一: 出口玩具型式试验规则(试行)
一、总则
1、制定规则的依据
本规则是根据《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
2、主题内容
本规则对下述内容做了规定:申请单元的划分;样品;试验标准及试验项目;试验程序和试验报告。
3、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样品的型式试验。
二、申请单元的划分
实行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的申请单元,以玩具的种类划分,种类分为:布绒玩具、电动玩具(含电子玩具)、机械玩具(含童车)、塑料玩具。
三、样品
1、抽样基数:抽样的产品必须是批量生产,布绒、塑料玩具抽样基数不少于一百打;电动、机械玩具不少于一百只。
2、抽样方式和数量:各地商检局派员到外贸仓库企业成品库从包装完好的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一申请单元少于或等于两个款式的,只抽一个款式,多于两个款式的抽其中两个款式,每一款式抽六只带销售包装样品。上漆玩具还需抽取与样品相一致的液体油漆50毫升或干粉油漆10克。布绒玩具还需从原材料仓库抽取40cm×40cm与样品相一致的各种布绒面料一块。
3、商检局对抽取的样品加封、编号后该生产企业将《封样单》、样品及资料一起寄送到《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实验室。
四、试验标准及试验项目
1、试验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GB6675《玩具安全》、或合同规定和进口国法规要求的安全标准。
2、试验项目
根据不同的玩具种类,选择下列有关项目:
(1)机械及物理特性
(2)易燃特性
(3)特定元素的转移
(4)其它安全项目
五、试验程序
实验室到到《封样单》、样品和资料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作:
1、登记和保管样品。发现《封样单》或样品不符规定的,立即与封样的商检局联系。
2、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填报的标准和项目进行型式试验。
3、对结果的处理:
样品全部试验项目合格者,判为型式试验合格。
样品有项目不合格者,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六、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完毕后,由实验室出具报告,报告结论要明确。试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封样的商检局,一份送寄样的生产企业,一份由试验室联同有关试验记录单一起存档。
※注:如一个申请单元含两个款式的样品,应出具两份试验报告,两份报告应装订在一起,并在编号处注明份数。
关于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监察发[20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09年交通运输系统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和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系统纠风工作,为交通运输实现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协调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税费改革政策,严防公路“三乱”反弹。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的有关要求,全面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项目,严禁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非法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对于确定取消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名称和具体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延长收费期限等问题;规范和严格控制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改建为收费一级公路。充分发挥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作用,保持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防止反弹。
(二)落实涉农优惠政策,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和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长期化。在有关政策调整前,对在国家确定的“五纵二横”“绿色通道”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要按照现有政策继续免收车辆通行费,保证涉农优惠政策的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严格执行“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的“三不”政策。对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三)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税费改革后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人员资格、执法标志和证件管理,严禁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按照《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交体法发[2007]141号)的有关要求,不断推进本地区建立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提高服务意识,严明执法纪律,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要把规范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作为重点,坚决纠正以罚代纠、乱收乱罚等违规违纪现象,同时要加强对运输装载环节的监管,强化源头管理。
(四)采取有力监管措施,规范水上执法和收费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将规范水上执法和收费行为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坚决纠正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乱罚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直属海事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直属海事系统经济实体管理的决定》,严格规范经济实体经营行为和内部管理。要切实加强海事政风建设,严格规范海事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海事执法人员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利用执法权力为经济实体招揽业务等规定,切实加强纪律约束,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五)畅通投诉渠道,纠正建设领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维护群众利益工作,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力度,巩固清欠成果,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记入信用档案,在招投标和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六)坚持纠建并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基层站所的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倡导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继续开展文明执法示范路、文明样板路、文明样板航道等创建活动,注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另外,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管,规范资金管理和运行,提高使用效率和水平;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救灾资金等行为,对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抓好工作部署。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对纠风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研究税费改革后纠风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情况进行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
(二)突出重点抓好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贯彻全年的工作始终,要把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改革的措施摆在监督检查的首位,坚持领导干部带队明查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上下联动抓好信息沟通。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纠风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反馈。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及时发现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防微杜渐、关口前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