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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45:55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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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1日〔57〕法研字第26号关于“教育释放”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你院提出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的意见,本院同意。除函复外,并将本件连同你院请示(节录)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参考。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教育释放”适用问题的请示(节录)

经我们研究认为:法院的判决只能(……)是刑事处分,如果法院采用教育释放,就必须当作一种刑事处分来使用,不能说它不是刑事处分而又由法院适用。对于不构成犯罪或依法应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判处教育释放,这个判决本身就是矛盾的,从判决上看,被判人究竟是否犯了罪,是否被处刑罚,都是不明确的,而且从被判人来说,也将对他们的政治身份和就业问题有很大影响。至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我们认为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制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今后……对依法应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者可以判决为免予刑事处分;对于仅有缺点、错误或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在判决中指出其缺点、错误或在宣判时进行教育都是可以和应该的,但在判决书上必须明确宣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能判决为教育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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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6〕202 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 号)、《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的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考核的范围,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五)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等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六)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行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相结合的百分制。通用目标占 50 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法制办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专用目标占 50 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执法特点制订,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

(二)查看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执法案卷;

(三)测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知识;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六)组织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或者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 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可以送同级组织、人事机关参考。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分别于1997年6月9日和1999年8月26日正式签署,总局分别以国税函〔1997〕382号文和国税函〔1999〕585号文将上述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上述协定已通过外交途径明确于1997年11月29日和1999年12月17日起生效,并自1998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经查,由于特殊原因,我局没有及时下发上述两个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现予以补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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