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也论性骚扰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兼与杨立新教授商榷/张绍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7:15:34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也论性骚扰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
-----兼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湖北武汉新华下路9-1号 430015)

关 键 词: 性骚扰 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

内容摘要: 性骚扰在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关注性骚扰首先必须给性骚扰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下这个定义之前必须明确性骚扰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而不是性自主权,虽然在法理上用一般人格权来解释性骚扰行为更为准确,但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而不是性自主的权利。

二00三年是性骚扰概念的普及年,先有北京雷蔓女士性骚扰案,后有武汉女教师性骚扰案,一时性骚扰被炒得沸沸扬扬。2003年6月,全国妇女联合会副局级巡视员徐维华宣布:立法惩治性骚扰已经启动,由十几位法律专家和妇女问题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将在半年内,对原有《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五方面的修改。其中就有性骚扰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表示,该议案年底前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①随后,立法惩治性骚扰、惩治性骚扰应考虑巨额惩罚性赔偿、性骚扰案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呼声不绝于耳,一时,性骚扰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法律关注性骚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虽然有几例性骚扰案件但并无性骚扰立法。西安首例性骚扰原告输得悲壮,因为她以牺牲自己掀开了性骚扰的神秘盖头,拉开了中国女性反击性骚扰的幕;武汉首例性骚扰胜诉案赢得悲哀,她费尽心思打一年多的官司最终只换来一声“对不起”,让大多数想拿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女性心寒不已。性骚扰案在我国这样少并不但当作新闻,是因为它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立法惩治性骚扰的呼声很高,但性骚扰是什么?性骚扰谁说了算?对性骚扰受害者该怎样进行赔偿?这些立法需要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还没有弄清楚之前,在法律层面惩治性骚扰恐怕不太现实。
要把性骚扰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首先必须明确“性骚扰”的概念。作为法律概念,应该明确规定它的性质,是刑事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应该明确它的责任,是受刑罚制裁、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赔偿;应该明确它的外延,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哪些行为属于性犯罪;应该明确它的内涵,性骚扰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在这些法律规范应具备的各种要素中,性骚扰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是最基本的要素。
性骚扰到底侵犯了女性的什么权利呢?有的法官就是这样解释,“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归属于名誉权的范畴”(参见《北京青年报》2003年11月7日A6版)。现有的几起性骚扰案都是以侵犯名誉权立案,但性骚扰绝对不会是侵害名誉权。将性骚扰界定为对名誉权的侵害,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②
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的原告律师在起诉时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三项权利:名誉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杨立新教授认为:提出性骚扰是对身体权的侵害,是有道理的,因为性骚扰多数是对被侵害人的身体隐私部位或者性感部位进行触摸,破坏了身体的形式完整性,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可是,一方面,有些性骚扰并不是侵害身体权,而是语言挑逗和骚扰,并没有接触到受害人的身体,无法认定为侵害身体权;另一方面,性骚扰侵害的一定是受害人的性的利益,而不是身体利益,用侵害身体权界定性骚扰的侵害客体和行为的性质,显然不当。性骚扰虽然也侵犯人格尊严,但侵犯人格尊严这顶帽子太大,戴在性骚扰者的头上不太合适。依照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就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它表明,自然人每人都享有性的利益,只要到达一定的年龄,自然人就有权对自己的性利益自主支配,任何人不得干预和侵害。对不具有性承诺能力,或者对具有一定性承诺能力的人违背其意愿,强制性地对其进行性方面的侵扰,就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③
杨立新教授是研究民法的大家,“性骚扰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学说一出,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性骚扰侵犯女性性自主权似乎很快就会成为定论,性骚扰侵犯性自主权在逻辑上好像是那么一回事,但仔细推敲发现它同样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性自主权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据,虽然杨教授认为人格权不像物权那样奉行物权法定主义,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那么容易。人身自由是法律明文保护的权利,性骚扰如果采取暴力手段如强制猥亵,自然有刑法加以惩罚。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性骚扰既不是以暴力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也不是在公开场合“耍流氓”之类的违法行为,而是具有突发性、隐蔽性、不对等性的骚扰行为,这类行为多不具有强制性,黄色短信息骚扰甚至不发生那女接触,说它侵犯了女性“性的利益”似乎不妥;从主观故意来看,骚扰者多是“找乐子”“揩点油”,并非反对女性与其他异性交往,女性越随便他们越喜欢。遭遇性骚扰的女性在“性”方面是完全自主的。性骚扰不是谈恋爱,女性完全可以一边遭受一位男士的性骚扰,一边与这个男人调情与那个男人骂俏,骚扰者如果不是真的爱上那位女子,他只会怪自己没有“艳福”,不会干涉女性的“性自主”,更不会为她大打出手。
其次,国外有一种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比如在工作环境中张贴一些色情画、播放色情音乐等,这些行为并非一定针对某位女性,说它侵犯了自己的“性自主”好像说不过去。工作场合有人喜欢说些“黄段子”,如果你不想听又不得不听,这“黄段子”又不是针对你一个人,如何说它侵犯了自己的“性自主权”。
性骚扰行为的本质不是侵犯人的“性自主权”而是侵犯人的“尊严”,男人之所以想在某位女性身上找点乐子或者乘机揩点油,并非要限制女性的“性自主”,而是无视女性的人格尊严。对男人而言,把女性视为“玩物”也好,在女性身上寻找刺激也好,都是无视女性人格尊严的存在;对女性而言,同样一种行为,如果她喜欢那叫“调情”,如果她不喜欢并且对你说了“不”,你再实施这种行为就是性骚扰,这种行为可能没有侵犯她的“性自主权”,但仍然构成性骚扰,因为女性有权决定自己与什么样的异性交往,以什么样的方式交往,有权拒绝她不喜欢的一切来自异性的言语行为,这些权利缘于她作为一个女人的人格尊严。
自从二战以后,德国最高法院以基本法第1条及第2条规定为依据,建立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之后,人格权的保护逐渐走向完善。④一般人格权是相对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⑤ 在民法王国里,一般人格权就像是一位人格利益的保护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人格权益在一般人格权的阳光普照下都可以得到保护,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性骚扰概念之前,将性骚扰定位于侵犯一般人格权是比较妥当的。而一般人格权又分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两大部分,杨立新教授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性自主权”,以其早期在《人格权法》一书中所提出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同样不能自圆其说。
性自主权不是具体的人格权,在一般人格权中它应该归为人身自由这一类。人身自由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自由、住宅自由。⑥在这些人身自由的权项中并“性自主权”一说,性自主权不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据,在法理上也并未得到普遍承认,更为重要的是,女性在遭受性骚扰时,她的“人身”不见得受到侵犯,她的“性自主”行为并未受到限制,伤害的可能只是她作为人的尊严。而人格尊严则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或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⑦性骚扰行为的特点决定了骚扰者不可能骚扰了别人还四处张扬,去毁坏女性的名誉。虽然有些人喜欢动手动脚,可能侵犯女性的身体权,但大多数性骚扰行为只会让女性感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侮辱,是异性对自己的不尊重。长期对性骚扰行为忍让会让家人、同事、朋友对自己产生猜疑,这种猜疑虽不足以毁坏自己的名誉,但还是会使女性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受到动摇,让女性感觉到自己在异性眼里不是有点轻佻就是生活作风有些随便,使自己得不到他人应有的尊重,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性骚扰是侵犯人格尊严还是侵犯性自主权是性骚扰概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虽然笔者认为性骚扰侵犯一般人格权比较准确,但仍将性骚扰定义为: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⑧笔者提出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而不是人格尊严,是因为一般人格权只是法学上的概念,更为重要的是,人格尊严权能在现有的司法解释中找到依据,那就是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有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格尊严权。
  杨立新教授也认为性骚扰行为侵害了人格尊严,是不言而喻的。但他同时认为: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界定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不应当引用人格尊严这样抽象的法律规定作为其法律基础,因为所有的人格权保护问题,都涉及到人格尊严问题,以侵害人格尊严界定性骚扰,帽子太大。 ⑨
人格尊严权这顶帽子确实有点大,在人格尊严后面加一个权字也引来不少法学家的非议,但在目前的法律中再也找不出比这更合适的帽子戴在骚扰者的头上。笔者是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如何规定,不能像法学家考虑的是法律应该如何规定。既然现有法律中有人格尊严权,以它为基石可以解决目前法律所面临的性骚扰问题,说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有何不妥?
确立人格尊严权要求每一个民事主体把别人当成“人”,不但不能进行侮辱、诽谤,当他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欢迎时,自己就应该立即停止这种行为,这是对他人的起码的尊重。男人骚扰女性动机各不相同,有些人出于“揩点油”“占点便宜”的心理,那是典型的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不尊重;有些人骚扰女性是出于对女性的爱慕,但女性明确表示反对后仍纠缠于她,那也是对女性人格的不尊重。从骚扰者的主观故意来看,他并非想毁损女性的名誉,也非想伤害女性的身体,更非想限制女性的性自主,他的所作所为是无视女性人格尊严的存在。
受本国传统习俗和礼仪的影响,不同国家的人对性的问题有不同的思维习惯和处理方式。西方人见面相互拥抱或贴面是一种礼仪,我国男女之间相互拥抱或者贴面就很有可能构成性骚扰。如果一位外国男子无意中按照其本国礼仪拥抱了一位中国女子,该女子是不是可以告他性骚扰?法律具有规范性,它需要有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尺,这一标尺应该具有本质性。西方人见面可以相互拥抱是因为他们压根就没有认为这种方式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而我国一般男女之间拥抱会被视为非礼,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极大冒犯。
不仅从行为方式,从“性骚扰”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分析,用侵犯性自主权、身体权或名誉权都无法给受害者以法律救济。如果说性骚扰侵犯的是性自主权,是不是判决停止侵害就可以了呢?性骚扰行为的损害结果以精神损害为主,多数情况下未在受害人身上留下印记,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主要是精神上的痛苦。侵犯名誉权和身体权往往根据受害者遭受损失的大小确定赔偿金额,有人会因遭受性骚扰而终生痛苦,但这种痛苦有可能因为拿不出病历和药费单而不被法院认可。如果认定性骚扰是以侵犯人格尊严为主要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只需要证明骚扰者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手段是否恶劣就可以确定赔偿数额,而无须受害人拿出遭受多少损害的证明。因为精神损害大小很难拿出准确的证据证明,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审理会让很多性骚扰受害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性骚扰不单是男性对女性的骚扰,还存在女性对男性或者同性之间的骚扰,对于这些另类的性骚扰行为用侵犯身体、名誉、隐私、性自主权来解释都难解释得通,用侵犯人格尊严权就比较容易解释,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性骚扰行为,不管这种骚扰来自同性还是异性,只要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
面对社会上存在的种类繁多、轻重不一的性骚扰行为,对可能出现的同性或女性对男性性骚扰行为,只有从人格尊严的角度才能解释其侵权本质。也只有从人格尊严的高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广大受害女性的合法权益。


①.曹丽辉 《“性骚扰”第一次进入我国立法程序》:2003年6月18 日《广州日报》
②.杨立新:《性骚扰到底侵害了什么权利》,《检察日报》2003-11-12
③.同②
④.王利明、杨立新等,《人格权法》第2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⑤.王利明、杨立新等,《人格权法》第26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⑥.王利明、杨立新等,《人格权法》第30~3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⑦.王利明、杨立新等,《人格权法》第3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⑧.张绍明,《反击性骚扰》第72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⑨.杨立新:《性骚扰到底侵害了什么权利》,《检察日报》2003-11-12

作者联系方式:e-mail:zhshm@public.wh.hb.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1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4号文颁布;1998年9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8〕55号文修订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和法定就业年龄且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一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接收,但需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金)。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单位在计算本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时,所办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可包括在内。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应优先安排招用。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年人均收入标准的80%交纳残疾人就业金。
残疾人就业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委托所在地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
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逾期不交或不足额
缴纳的,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交纳残疾人就业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列支。其他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缴的单位,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源: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举办福利企业合理提取的资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专项拨款;社会专项捐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用补贴;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有偿使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经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纳入财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财务报表和开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金的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金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如下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中“每天按应缴金额1%计算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0%处以罚款”修改为“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同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
修改后的《规定》文本在《广东政报》全文公布。



1995年1月14日

贵州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贵州省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一、二、三、四等天文测量、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地面摄影测绘底片和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它有关专题地图等)和地图集(册);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它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目录编制出版工作;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二)各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央驻我省机构的测绘成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四)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国家测绘局按管理权限调拨给我省的军事测绘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省、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第五条 测绘成果应根据公开(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经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我省各测绘单位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及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在翌年一季度前按测区或项目向所在地区测绘管理部门汇交下列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
(一)按国家或部颁的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测量、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目录和副本:
(二)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含重力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目录和副本: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目录和副本;
(四)航空、航天、地面摄影、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及有关区域略图、技术设计和验收报告的目录和副本;
(五)正式印刷的地图、包括各种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图、政区地图、教学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和省一级的其他专题地图的目录和有关技术设计、验收报告、技术总结;
(六)省地两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以及有关技术设计、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副本:
(七)地籍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以上汇交目录均为一式二份,副本(除地图一式两份)均为一式一份)
第八条 省外测绘单位和军队测绘单位承担我省民用测绘任务,其测绘成果应移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九条 外国人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单独或与我省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严格按《办法》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条 需要使用我省测绘成果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外省需要使用我省基础测绘成果的及进入我省境内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持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函和《测绘资格证书》、任务合同书,向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领用测绘成果手续。
(二)外省需要使用我省专业测绘成果的单位,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凡从事经营性测绘任务的单位,需领用测绘成果的,应持《测绘资格证书》按测绘业务范围经省、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能提供。
(四)省直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需要领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由承担任务的测绘单位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测绘资格证书》、《收费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领用手续。委托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
担任务的测绘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五)军事部门需要使用政府部门的测绘成果,由省军区或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通过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军区或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六)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需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使用测绘成果计划。
各测绘成果领用单位,每年年底或翌年一季度应将所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报提供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地两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办法》第十三、十七条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实行质量监督与管理。质量合格方能提供使用。
重点测绘项目测绘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与管理,委托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监督检验。
各专业部门完成并只限于本系统使用的专业测绘成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其收费办法和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未含项目的收费按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制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十四条 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具体办法,按省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向国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由当地归口管理单位、保密局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六条 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测绘成果管理混乱,发生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限期进行整顿,在此期间停止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三)未经提供测绘成果部门批准或委托单位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由县级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追回提供的测绘成果,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擅自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丢失或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泄密事故不上报、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未作处理的单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办理其索取测绘成果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2年9月17日发布的《贵州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黔府发(1992)59号〕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2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